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貳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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