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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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