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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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4,62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繕本逕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