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視同上訴人 徐正邱阿市 之承受訴訟人)
徐立 (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惠 (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彭子凡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正、徐立、徐秀惠為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邱阿市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徐正、徐立、徐秀惠,且均未拋棄繼承乙情,有邱阿市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11月9日士院 潔家恩 105查詢3字第1050217811號函在卷可稽,而邱阿市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曾家貽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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