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0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九○號事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伍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貳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元(以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時即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三.六二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