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0號
原告光慧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洪瑞悅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