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三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被告因竊盜案件具保,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為被告丙○○竊盜案件具保(收據號碼:甲○九十二年刑保字第三一八號),然經甲○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到庭,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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