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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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9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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