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勝樑 被上訴人即原告竣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彩娥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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