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7號原告 趙治國 被告 趙超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及其上11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之物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以排除侵害,依首揭說明,係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