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07號原告 黃朝安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正張耀 之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萬3377元(計算式:278148元×25.14坪×持分0.9=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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