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87號原告 肖湘玲 被告 劉懿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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