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91號抗告人 陳志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省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