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李金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5月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千棻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大正塑膠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7,319元│AS四一0四三│民國87年4月30││業股份有限│園分行││五四│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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