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07號抗告人 林建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嘉平 間因101年度事聲字第50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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