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99號原告 彭天立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複代理人 張義閏 律師
王詩鎔 被告 薛雅文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慧
李怡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