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101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聲請人 姜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刑補字第3號決定書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重審意旨如後附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刑補字第3號決定聲請重審,並未提出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與法定程式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