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張秀娥 被告 邱棋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法官郭哲宏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