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208號
原   告  高研輔
法定代理人  高鈺棠
       黃詩瑀
被   告 海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可稽,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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