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9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吳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給付電信費」之記載,應更正
為「損害賠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