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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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40號聲請人 王南中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勞上字第二五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傳訊證人到庭作證,經調取該日開庭筆錄,依伊所記憶,證人所述似有未完全記載或語意不清之處,故筆錄記載是否正確或須補充更正,有再予釐清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