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20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祥黃懷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吳俊祥、黃懷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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