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綉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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