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7,9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785,254元(原告主張被告於分配表所列債權均屬虛偽,不應受有分配款00000000元,如其主張屬實,該分配款為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利益,故以此核定為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為24775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7,920元,尚欠新台幣2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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