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台中縣梧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952,11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4,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3,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