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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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印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陳報原告委請刻印及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印鑑章所需之費用,併提出相關證據為憑),且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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