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鐘家蔆 原名 鐘碧玉 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1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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