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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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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