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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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98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08月20日以97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7001752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08月07日00時25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號5樓(上容休閒美容廣場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李某 姦,代價新台幣
2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嫖客李某及該店負責人 鄭鴻田 警詢之供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製有臨檢紀錄表及照片等在卷足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