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0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於就讀臺中家商時,於民國(
下同)91年8月26日,邀同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借貸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並於同日申請核撥1萬0250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
約定於被告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即
基準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
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分12期,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已於91年10月23日經由該校勒令
退學在案,自96年8月1日起,僅清償部分款項,並未依約清
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99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而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2人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撥款通知書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一份、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一份、就學
貸款到期還款通知書一份、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附設進修學校函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而被告2人
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
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
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1.08.26│91.12.20│9,980│自96.08.01起至清償日止│6.456%│自96.09.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9,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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