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泳勝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森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
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
500元,合計為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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