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孫志堅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志堅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並經裁定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復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正耀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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