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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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