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江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被告 游馨嵐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追加被告 游進富
呂來滿 受告知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