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103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官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官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莊仁杰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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