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益人選任辯護人高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益人自民國壹佰零ꆼ年拾月拾ꆼ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彭益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3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盜罪,並無法辦理具保停止羈押,容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嗣於103年7月25日裁定自103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於103年10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103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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