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銀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明每月支出「欠稅罰款」之原因及須繳金額總額為何?須繳款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