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美雲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生活費用之原因及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就醫記錄)。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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