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90號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9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審判長於103年5月21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3年5月26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遲未依法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乃於103年6月10日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有前開裁定、本院民事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參(見本院卷第6至7、8、11至11頁背面)。依首揭說明,本院前開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又異議人雖對本院前開裁定提出異議,惟仍以其先前聲請迴避所持理由一再爭執,並未就上開裁定有何不當或違誤之處為具體指摘,應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