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丙○○對於警員乙○○、甲○○2人先後施以強暴之行為,係以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之手法為之,且本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以保護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為目的,被告雖對警員賴、曾2人先後施以強暴,仍屬單純一罪,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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