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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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896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