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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