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3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不動產○○○鄉○○段○○○○○號土地暨同段建號608建物)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