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
原 告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泰
被 告 林上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利息23,066元及違約金173,635元之計算方
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