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原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㈤項內「 羽偉恭 」,均應更正為「 刁偉恭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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