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王乙攸 代理人 李欣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