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1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9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無故入侵他人電子郵件伺服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8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