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98年度重小字第164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萬零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