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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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鍾文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 鍾增樹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7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7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年10月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