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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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9號

原告 陳旺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

被告 李俊成

訴訟代理人 李坤湖

謝勝合 律師

岳忠樺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怡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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